兄弟科技(00256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 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 执业质量记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