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主体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6] -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7]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1] - “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需事前报告[12] - 为关联人提供任何数额担保需事前报告[14]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事前报告[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事前报告[14] 重大事项关注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关注[14]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处置超总资产30%属重大风险事项[16]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16][18]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重大变更事项[16] 信息披露流程 - 知悉重大信息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书面文件[20]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需披露的向董事会汇报并公开披露[20] 人员责任与管理 -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1] -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员培训[23] 保密与追责 - 相关人员信息未公开前应保密,不得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23] -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重大信息,宣传文件初稿需审核[23] - 重大信息瞒报等追究责任,造成影响或损失可处分并要求赔偿[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