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600128) -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苏豪弘业苏豪弘业(SH:600128)2025-12-12 10:17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需经审计[7]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7] - 季度报告在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7]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9]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4]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及公司大额赔偿责任等十七种情况[14][15] 业绩预告与数据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10][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11] 特殊情况处理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2]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19,20,2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9]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实施,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21] - 董事会秘书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3] -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23] - 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6] 其他事项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和事务所意见[27] -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事前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31]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3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授权不得发布未披露信息[35] - 公司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5] - 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情形可暂缓或豁免[35][37]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37]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38] - 决定暂缓、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登记[38] - 涉及商业秘密登记材料保存不少于十年[39]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39] - 董秘将信息披露制度通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45] -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等原则[47]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47]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47] - 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应检查并更正[47] - 信息披露不准确审核责任人受处分[49] - 追究责任前听取责任人申诉[5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审议批准后生效施行[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