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报一并披露[24]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5]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充分披露相关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15] - 存在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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