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7]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7]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7]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10] 业绩相关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2] 审计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2]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董事会应按规定出具专项说明[12]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 当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公司需及时披露[14] -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15] -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8] - 控股股东等应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披露[19]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可能有重大影响时,公司应了解情况并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动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5][26] 信息披露流程与职责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公司应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审核意见,及时回复问询并按要求解释说明[13] -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披露临时报告[16] -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需持续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情况[17] - 招股说明书等编制应遵循相关规定,董事等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0] - 董事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6]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6] - 公司相关部门宣传文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30]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3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等多项职责[32] 制度相关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2025年12月12日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1] - 公司应根据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27]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和保密制度[28] - 董事会秘书收到特定文件应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督促通报[29] - 公司建立多形式信息沟通制度,坚持公平信息披露原则[30] - 证券事务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0]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4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4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5]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5]
*ST三圣(00274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