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00095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董事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1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 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重汽 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