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60305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科林电气科林电气(SH:603050)2025-12-11 10:02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3]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9]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2]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披露[15] 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8] 资金使用记录 -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9]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1]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9] 异常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7][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