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60305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1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 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