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惠而浦惠而浦(SH:600983)2025-12-11 09:4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资金使用检查与置换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2] - 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4] 现金管理与补充流动资金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14]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条件[15]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6]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1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5%可免于特定程序[20] 募投项目变更与报告 - 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4] 核查与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募集资金情况[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公司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