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12月9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 报告编制与内容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事务[7] -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7] -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7]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事宜[8] 报告审核与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及时披露[15]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高管知悉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信息[16]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披露[17]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1] 业绩相关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股价异常需披露财务数据[14] - 定期报告审计意见非标时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4] - 发生可能影响股价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4] 其他事项披露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等应立即披露[16]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及听取陈述意见[18] 指定信息披露渠道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3] 股东相关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6] 保密与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3] - 公司应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33]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34] - 公司各部门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相关部门应履行保密义务[35] - 公司在公共媒体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36]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公司内幕信息[34] 人员责任与管理 - 公司董高监需保证董秘及信息披露人员知悉重大信息[37] - 公司董高监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报披露负主要责任[37] - 信息披露责任人违规,公司董事会将按处罚轻重处分并报上交所备案[37] 信息沟通与服务 -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保证投资者公平获信息[38] - 公司董秘负责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资料保存不少于十年[38] -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通讯设备,保证咨询电话畅通[38] - 董秘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培训[38] 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无控股股东等,第一大股东及最终控制人比照执行[40] - 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40]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等,审议通过生效[41]
上工申贝(60084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