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9][10]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10] 自行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交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7]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17] 累积投票制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17]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20]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2]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3]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规的决议[24] 决议执行与报告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26] - 决议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26] 决议披露 - 股东会结束后应按上交所要求披露决议,内容由董事会审查,秘书实施[26] - 对股东提案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26] - 公告股东会决议时应同时公告律师法律意见书[26] 议事规则 -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29]
京运通(60190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