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600010) - 包钢股份章程(修订稿,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包钢股份包钢股份(SH:600010)2025-12-10 09:3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1年2月6日获批发行3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452.89亿元人民币[8]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90000万股,面额股每股1元[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45288619348股,全部为普通股[14]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2]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2]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等有问题,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相关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请求诉讼[28] - 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赔偿,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3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32] 重大事项审议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36]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财务资助需股东会审议[36] -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3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36] 会议相关规定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公司应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47] - 年度股东会提前二十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公告通知股东[48] 董事相关规定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缓刑未逾二年)不得担任董事[67]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等相关职务且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董事[68]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董事[68]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8]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3]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25]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80%[126]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