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环保(30069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