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2]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计算起始日不包括会议当日[1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担保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审议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股东会召集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3]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6] 股东会投票与决议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8]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7]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 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购买等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需特别决议[28] - 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定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董事选举规则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东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1]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31] - 董事长等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1] -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3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2] - 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 - 若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1/2,此次选举失败[33] 董事会决策权限 - 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决策权限,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38]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39]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39]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39] 其他事项 - 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具体方案[36]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的股东会决议[36] - 股东会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24] - 中小投资者指除董事等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28] -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29]
贝瑞基因(000710)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