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002674)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兴业科技兴业科技(SZ:002674)2025-12-09 11:33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0]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1]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现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及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等信息[13]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使用披露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时应及时公告[10] 资金补充与置换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经董事会审议[18]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经股东会审议[19]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19] 资金使用差异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26] 内部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5]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17] 保荐与审计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需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公司配合义务与责任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必要资料[28]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31]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31]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办法经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