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脉阳光(02522) -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 目的 1.1 委員會的目的旨在協助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制定正式及具透明 度的安排及就此提供意見,以便考慮董事會應如何應用財務申報、風險管理和 內部控制原則,以及如何與本公司核數師維持恰當的關係及審批關連交易。委 員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法定職權。 Jiangxi Rimag Group Co., Ltd. 江西一脈陽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江西一脈陽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職權 範圍」)載列如下。 2. 組成 3. 會議 1 2.1 委員會須由至少三名成員(須為非執行董事組成)組成,其中大多數成員須為 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會必須包含至少一名具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 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第3.10(2)條規定之適當專業資格、會計 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 2.2 董事會須委任一名委員會成員擔任主席(「主席」),該名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 行董事。 2.3 本公司現任核數師事務所的前合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