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003003) -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天元股份天元股份(SZ:003003)2025-12-08 11:4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公司及银行需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应至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专户管理与协议终止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报深交所并公告[18][19] 超募资金使用 - 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3] - 投资项目需披露建设方案等信息,涉及关联交易等要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 暂时闲置用于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需说明必要性等,额度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用于暂时补流视同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5]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质押,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净额10%以上,使用需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意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和保荐人同意方可使用[21] - 低于500万或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鉴证[1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特定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5] - 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6]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6] - 本制度所称“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8] - 签字盖章文件可采用电子签名等,特定情况需纸质原件[28] -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修改需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审议批准[28]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