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00123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海安集团海安集团(SZ:001233)2025-12-08 11:31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持股50%以下但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提供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8] - 股东会审议特定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对外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担保额度与展期规定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11]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3] 担保执行与管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经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合同[13] - 财务部应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督促还款并制定应急方案[13] - 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核查公司担保行为[13] 违规处理 - 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并追究责任[13] - 因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措施追讨并追责[14]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6] - 参与担保部门和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情况并提供资料[16]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需及时披露[17] 责任承担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