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001233)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规则 - 选举董事时股东每一股投票权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投票权为持股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乘积[2] - 每位股东累积投票总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应选董事人数[8] 董事选举要求 - 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法规及规章要求,提名人需征得被提名人书面同意[5] -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候选人需书面承诺接受提名[7] 投票与当选规则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投票时选票数不得超总票数,超则无效[8]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9] 后续处理与细则生效 - 选举后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应在两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缺额董事[9] -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