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00123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海安集团海安集团(SZ:001233)2025-12-08 11:3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或顾问[6]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可行性[1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1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项目净额1%,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2] 资金置换 - 原则上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2] - 项目支付困难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2] 资金检查与协议 - 审计监察部至少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使用原则 -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投向[2]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保本无质押[13]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限主营业务[14] 改变用途审议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多种情形界定[17][18] 永久补流要求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等[19]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按补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20]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专项报告并请会计师鉴证[22] 投资计划调整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2] 现场核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专项核查报告[23] 鉴证结论处理 - 会计师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分析整改并披露[23] 违规处罚 - 违反制度公司处罚责任人,严重上报监管部门[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