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00123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海安集团海安集团(SZ:001233)2025-12-08 11:3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流程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需在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召开应在五日内发通知[4]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5] 股东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6] - 召集人认定提案不符合规定,应公告内容并说明依据,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9] 股东会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临时股东会应在十五日前公告通知[9]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9] 董事选举相关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候选人单项提案[10] 会议变更与取消 -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应提前至少两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自行召集条件 -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审计委员会未按规定发通知,连续九十日以上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5] 投票时间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投票权征集与决议通过条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7] - 关联事项普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9]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6] 会议主持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4]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14] - 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会议无法继续,经现场出席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新主持人[14] 股东会决议与披露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信息[20]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作特别提示[21] -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规定对股东进行信息披露[21] 决议无效与撤销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2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1] 其他规定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记载多项内容[23] - 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4]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24] - 本规则自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