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00237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亚太药业亚太药业(SZ:002370)2025-12-08 11:1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28]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4]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4] - 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5] 资金存放与使用规范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10] 资金管理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进行[21]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9] - 公司应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7] 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7] 永久补流条件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用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5] 特定情况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等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0] - 保荐人等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应督促整改并报告[30]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0]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2] - 制度与相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2] 制度解释权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