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603993) - 洛阳钼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08 11:01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及时通知保荐或独董[9] 募投项目管理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可行性[13] - 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6个月内实施[15] - 用闲置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9]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签订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9] - 原协议提前终止,2周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10] 现金管理 - 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公告后可再开展[15][16] 超募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结项时明确计划[20]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21]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股东会审议[21] - 节余低于10%,董事会及审计委同意使用[22] - 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22]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需董事会、股东会及保荐同意,主体或地点变更除外[24]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进展并公告[31] - 年度审计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31] - 保荐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出核查报告[32][34] - 董事会披露保荐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