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300265)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委托理财额度及审批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千万元,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额度占比超50%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合理预计,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8] 资金使用与审批流程 - 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未达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由总经理审核批准,超限额由董事会审议,达股东会标准需提交股东会[7] -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7]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前期论证、调研及日常核算和报告等工作[8][9][10] -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审批、操作、资金使用保管情况并核实财务处理和盈亏情况[12] 独立董事监督 - 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核查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可聘外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13] 产品选择与资金要求 - 委托理财应选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发行主体与公司无关联关系[5] - 委托理财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4] 信息披露 - 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投资信息分析判断并公开披露[17] - 委托理财方案审议通过后、决议披露前,应向深交所报备信息[17] - 披露事项需包含情况概述、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投资产品信息等[17][18] - 董事会要对投资产品安全性及流动性进行分析说明[1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意见[18]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透露投资情况,违反规定致使公司受损将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1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