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6] - 董事人数不足6人、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同意需5日内发通知[14]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5] 提案相关规定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提案[1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9] 股东会其他规则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涉及投资等提案,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评估、审计或顾问报告[20] - 董事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应在通知中说明原因等情况[20] - 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20] 决议通过条件 -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内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和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需特殊处理[25]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36]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7]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1] 其他规定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0]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0] - 股东会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普通股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31]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需对种类和数量等11项事项逐项表决[31] -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视为不出席股东会,无投票表决权[25]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须在规定时间内投票[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9]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29]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9][40] - 现场出席股东等相关文字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0] - 公司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4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章程的决议[41]
新大洲A(000571)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