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00216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东方锆业东方锆业(SZ:002167)2025-12-05 12:47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顾问[5] 三方协议相关 - 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提前终止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5][7]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募投项目论证 - 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投入未达计划50%,应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 - 应在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支付后自筹资金支付应6个月内置换[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3] 资金使用计划 - 按年度和项目编制,部门编制提交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9] 项目核查与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14]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报告[23]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5]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出具专项报告[23]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披露,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17] - 低于500万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4] 闲置资金使用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 闲置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7]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项目终止用部分资金永久补充需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18] 变更用途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