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 董事会负责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相关制度并确保实施[4] - 资产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日常管理[4] - 证券部负责募集资金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4] - 产业发展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等[4] 协议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7] - 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主营业务,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投向[9]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9] - 支出需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10] 用途变更 - 改变投向需事前论证,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报股东会审批[11] - 董事会变更项目应及时公告[12] - 4种情形视为用途变更,超额度等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3][14] 现金管理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开立或注销及时公告[1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不超6个月[16] - 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 超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19] 超募资金使用 - 最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1]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21]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投资计划调整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6] - 超前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26] 检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6]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特殊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保荐机构10个交易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公司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9]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事务所专项审计[2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使用需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30][31]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使用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且低于500万元,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32]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36] 办法实施与解释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实施[34]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
汉得信息(300170)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