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5] 三方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6] 资金使用原则 - 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7] - 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10]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4]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投资计划[18] 资金管理监督 - 对募集资金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部门为公司财务运营部[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披露;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流动资金补充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2] 项目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27]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7] 超募资金使用 - 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3]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充分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24]
天津普林(00213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