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4] -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1] 内部审计要求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2] -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3] 临时股东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16]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16] - 临时股东会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后两个月内召开[16] 诉讼相关 - 审计委员会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可诉讼[18]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18] 会议相关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0]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0][23]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23] - 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24] 利害关系处理 - 公司需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27] -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自行回避表决,特殊情况可参加表决[27] - 董事会可撤销相关议案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委员重新表决[27] -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计有利害关系委员的法定人数下审议并决议[27] - 有利害关系委员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由全体委员就程序性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27] - 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委员情况[27] 细则相关 - 本工作细则“以上”“以下”均含本数[29]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发布的细则同时废止[29] -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9]
高德红外(00241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