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600637) - 东方明珠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SH:600637)2025-12-05 10:3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临时股东会需在特定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0] - 审议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10] - 审议单笔或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的对外捐赠或对民办非企出资事项[10] -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10] -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10] - 审议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10]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10]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11]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9]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9] 会议相关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决议与记录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0]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26] 其他规定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32]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2]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33]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时间顺序表决[34]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4]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3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