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10] 资金使用流程 - 募集资金使用需经具体使用部门申请、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执行付款[11]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11]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3]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使用[18]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18]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相关要求[21] 改变资金用途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况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达股东会审议标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资金使用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5] 内部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结果[25] - 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有违规等情形应向董事会报告[25] - 董事会收到报告后二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25] 违规责任承担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25] 制度生效与废止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7] - 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27]
*ST炼石(00069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