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股权比例超50%的子公司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3] 担保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2]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需及时报告董事会[18]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 - 公司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31] 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资产负债率超70%和70%以内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35] 资产负债率判断标准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37] 担保展期处理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9] 担保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按深交所规定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时披露[34]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需及时披露[34] - 公司发现未经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需向董事会及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4]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等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年度股东会审议的预计数额,额度可在同类担保对象间调剂[23] 子公司担保披露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公司在其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40]
*ST炼石(000697)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