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与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9] - 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9]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持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股权被冻结、司法拍卖等需披露[13]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2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还需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除外)[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8]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经理等起草,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31]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写,经相关审议后由其披露[32] - 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经核对、合规性审查等流程后报上交所公告[33] - 发布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35]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3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0] 其他规定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0]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9] - 公司发生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12]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财务资助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另立账簿,资产不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47]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通知并说明原因,股东会表决时允许其陈述意见[47]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47]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履行保密义务[49]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9]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条件消除等情况应及时披露[50]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豁免部分信息披露[52][53]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55]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57]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相关活动[60] -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可网上直播并事先公告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70] - 公司应严格审查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的信息,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62] - 参(控)股子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63]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制度执行[64]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证券交易所备案[66]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6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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