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纵(300477)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规则 - 公司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原则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反担保要求 -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本公司5%以上的其他关联方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7] 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还款,公司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披露[13] 办法说明 - 办法术语含义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相同[19]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9]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19] - 办法解释权归董事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