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00263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