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00056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制度通过 - 制度于2025年12月3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 资助对象与条件 -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部分情况可豁免[2][5]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三种情形,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关联董事回避,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3]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6] 资助限制 -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资助[7] 部门职责 - 财务部门负责资助前风险调查、手续办理及后续跟踪监督[8] - 风控法务部门负责合规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资助事项信息披露[9] 信息披露 - 披露资助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10] - 披露内容需包含关联关系、风险防范措施等[11] -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子公司提供资助需披露其他股东情况[11] - 董事会需评估并披露利益、风险和公允性[11] -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意见[11] - 需披露累计对外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1] - 已披露事项出现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及采取补救措施[12] 适用范围与解释 - 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1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