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科技(603382) -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海阳科技海阳科技(SH:603382)2025-12-03 11:33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相关程序并披露[11]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需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豁免情形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9]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可免于审议和披露[8]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8] -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特定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可免于审议和披露[8] -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等可免于审议和披露[8]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等可免于审议和披露[8]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应超投资额度[17]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的,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7] 股东会关联交易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4] - 关联股东发现召集人未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应在股东会召开前5日主动声明[14] 财务资助与担保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的情形除外[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与董高人员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对外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 披露与制度规定 - 公司应按上交所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有关内容[23] - 公司需披露关联交易协议订立、变更等情况及定价依据[23]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不足”“不满”不含本数[25] - 制度与其他规定冲突时按国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5] 公司与日期信息 - 公司为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 - 日期为2025年12月3日[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