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3] 信息披露原则与方式 -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可调整直通披露范围[8]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并是主要责任人[13][3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45] - 公司各部门经理、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41] - 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61] 信息报送与告知 - 信息报送分定期报送和临时报送,需提供书面和电子文本[41] - 董事会成员等知晓重要事宜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14][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和公司关联人涉及披露义务时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15] 需披露的情况及数据标准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21]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21]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需披露[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1]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1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股价异动需披露财务数据[1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8]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披露[32] - 一次性签署日常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披露[33] - 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等需及时披露进展事项[34] 定期报告相关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10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43] - 定期报告编制后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过半数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43] 临时报告相关 - 临时报告披露需相关人员第一时间知会董事会秘书[43] 信息披露协助人员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可代行职责并承担责任[46]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义务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应通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47] 会计师事务所解聘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披露时说明更换原因[49] 资料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重要资料应永久保存[51] 保密与豁免披露 - 公司董事等知悉规定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利[53]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应豁免披露[55] - 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6]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56] - 公司拟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豁免披露部分信息[56][57] 暂缓披露处理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57]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证券投资部协助办理[58]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经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决定[59]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登记相关事项[59][60] - 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告后10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60] 财务信息披露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真实准确[61] 时间定义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63]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63]
通行宝(30133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