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审议 - 新设立控股子公司或增资,子公司注册资本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提交董事会审议[6] - 参与新设立或投资参股公司,投资金额超50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项达标之一,董事会审议批准[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项达标之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7] - 购买资产投资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超20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董事会审议批准[9] - 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9]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或申购等交易[9] 投资执行与责任 -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是投资决策具体执行机构[13] - 财务负责人应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确保投资项目实施[13] - 投资决策失误致公司和股东损失,相关董事或成员需承担赔偿责任[15] -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失误致公司损失,董事会可处罚并要求赔偿[15] - 投资管理部门出具虚假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出具虚假意见致损失,董事会可处罚赔偿[15] - 投资项目负责人违法行为致公司损失,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处罚赔偿[15] - 拒不接受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进行处理[16] 制度规定 - 制度“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18]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并修订制度[1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自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日起生效施行[18]
高能环境(603588) - 高能环境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