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并披露[7]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7] - 公司需充分披露可能对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7]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9]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9]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9]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等[11]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1]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应关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21]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4]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董高知悉重大事件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5]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5]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应了解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16]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秘负责协调执行[18]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及进展[20]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事件应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信息披露[20]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2] - 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交易所预约[2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7] - 未公开信息自重大事件最先发生时点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28] -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宣传文件需经证券部审核后发布[29] 披露特殊情况 - 涉及商业秘密等符合条件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1] -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等情形应及时披露[3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豁免部分信息披露[32] 保密工作 - 公司董事长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也是[34] - 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34]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前,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或内部刊物发布消息,新闻稿需经董事会秘书审稿[35] - 若披露信息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和证监会并请示处理办法[35] - 公共传媒消息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核实情况并披露说明或澄清公告[35] 财务信息管理 - 财务信息披露前,公司应执行内控确保真实准确,防止泄漏[36] -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财务管理和核算内控进行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6] 责任与处罚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报披露负主要责任[38]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8] - 部门或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致损失,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39]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39]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和审议生效[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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