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6] -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知情人不得内幕交易[7] 披露时间与文件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4]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4]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4] - 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25] - 第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25] 需披露重大事件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异常波动应披露财务数据[1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5]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披露[1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5%以上需披露[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需披露[16]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应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原因等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19] 披露流程与责任 - 公司董事等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提交文件[23] - 董事会秘书判断需披露信息时应组织起草文件,审定后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公开披露[23] -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草拟,经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25]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证券部或指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26] - 向其他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草拟,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审定签发,重大未公开信息需董事长批准签发[2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签署文件应保存完整书面记录[2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传送、审核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9]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0] - 公司证券部应配备专人收集已披露信息报刊资料并分类存档保管[30] -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或按规定应对外披露信息发生之日2个工作日内做好信息披露工作[3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保荐人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否则保荐人等应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38]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并允许其陈述意见[38] -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41]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42]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参观需预约,由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42] - 公司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43] -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稿件含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报告并公告[43] - 公司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5] - 公司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除非证明已勤勉尽责[48]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被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并被要求赔偿[49]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9]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的顾问等人员,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49] - 部门或下属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49] - 信息披露违规被谴责等,公司董事会应检查并更正[49] 披露载体与机构 - 公司信息披露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51] - 定期报告等信息还刊载于深交所指定网站[51] - 信息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51] -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52] - 股东咨询电话和传真均为0564 - 7339502[52]
*ST聆达(30012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