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6]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满足特定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事项需股东会审议[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五百万元事项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5] 股东权利及要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10][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6] 股东会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18] 其他反馈及通知时间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应在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股权登记及投票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24]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2]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2]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6] -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6] - 重大资产重组等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部分还需经特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特定事项时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股东会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31]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7]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40] 会议记录及决议相关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44] - 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规的股东会决议[44]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46]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46] 规则生效及其他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49] -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8]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49]
广聚能源(000096)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