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300158) -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制度(2025年12月)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 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 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及披露定期报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