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信息(01075) -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修订版)
提名委员会构成 - 委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1名不同性别成员[3] - 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3]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人数不足或独立董事未占多数需补选[6] 董事提名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7] - 提名书面通知须在股东会通告发出翌日起至会前最少10日寄抵公司[7]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11] - 原则现场召开,必要时可用电话等形式[12] -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16] 多元化政策 - 公司制定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19] - 提名委员会每年汇报并监察政策执行[23] - 适时审查讨论政策,提修订建议由董事会审批[24] 其他 - 提名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承担[10] - 委员无故连续2次不出席且未委托代出席,董事会可撤销职务[13] - 政策董事会通过生效,细则《公司章程》修订股东会通过实施[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