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4] 实施时间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29]
南京新百(600682) - 南京新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