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资助对象与条件 - 对外资助不包括持股超50%且其他股东无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2]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助,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时公司可提供[4] - 为持股不超50%的控股子公司等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应按比例提供[4] 资助期限与审批 - 对外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12个月[5] - 董事会审议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等资助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单次或累计资助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后续管理与监督 - 资助到期继续提供视同新发生行为,需重新审批[9] - 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2] - 财务部门负责风险调查、手续办理及后续跟踪监督[14][20][21]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财务部门协助[14] - 内部审计部负责合规性监督检查[22] 违规处理与制度说明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将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17]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19]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