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01072) - 海外监管公告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28 14:09

重大事项审议 - 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股东提案与股东会召开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9]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要求可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13]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在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13] 股东会通知与召开方式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 - 股东会延期、取消或变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5][17] - 股东会通知应含会议地点、时间、讨论事项等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17] - 公司召开股东会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提供现场、网络投票和电子通信方式[18] 投票与决议 -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指定地方[19]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投票权,应无偿并充分披露信息[20]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应作报告,董事和高管接受质询[2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6] - 类别股东会决议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表决通过[28] 股份发行与其他规定 -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拟发行数量各自不超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程序[29] -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程序[29]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1]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内容需列明相关信息[31] -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董事会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32] - 本议事规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等抵触,按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