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002976)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瑞玛精密瑞玛精密(SZ:002976)2025-11-28 13:16

公司治理修订 - 2025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议案[1] - 本次修订删除原章程中“监事”等表述,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相关内容[63]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股票回购情形中,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从30%调为20%[4]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5]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时,应3日内报告并公告,期间不得买卖[10]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书面报告公司[10] -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后,比例每增减5%应报告公告,3日内不得买卖[10] -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后,比例每增减1%应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11] 会议与决议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等,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诉讼请求权[8][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50]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52] 财务报告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报,6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报,3和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报[50] 公司变更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57]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