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协议与通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5]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6]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7] 资金置换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7]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9] 资金管理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5]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能质押[2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21]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公告[22] 超募资金用途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8] 核查与鉴证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28]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进行鉴证[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9] 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4] 问题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协议督促整改并报告[31] 违规责任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处分责任人,严重时追究民事赔偿和法律责任[31] 办法执行 - 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执行[33] - 办法与国家法规冲突按国家规定执行[33] - 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33]
*ST宇顺(002289) -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