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00297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瑞玛精密瑞玛精密(SZ:002976)2025-11-28 13:0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若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按规定程序执行[15]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1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5]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置换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资金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1] 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非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6][17]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18]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顺序使用[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9] 内部审计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8] 报告流程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8]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内容[18]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5] 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4] 保荐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年度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独立董事聘请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30] 鉴证报告公告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应及时公告,若报告认为存在违规情形,还需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31]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3]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3] -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等相悖时,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33] -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4]